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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环连州罚﹝2021﹞12号)--清远市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


来源:本网 发布时间:2021-11-12 10:27:12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清环连州罚﹝2021﹞12号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名称: 清远市诚洋新材料有限公司 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 91441882MA52X1AY2A 

地址: 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兴园路南侧二期厂房A幢第三层自编之十二

        本机关于2021 年 9 月 2日对你单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案 开展调查。经调查,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,部分废气排放口未设置采样平台,部分废气排放口未规范设置采样孔。以上事实有 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现场照片 等证据证实。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 的规定。

        本机关于 2021 年 11 月 3 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对此,你单位未作陈述、申辩。

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(试行)》,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。

根据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第(五)项 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        处以罚款肆万元(¥40,000)。

       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  指定账户 (详见《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
       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 清新区人民法院 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唐先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0763-6601673
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          邮政编码:51340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 2021年11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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